重 庆 市 档 案 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档发〔2004〕34号
重庆市档案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劳动人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3〕22号)精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保证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党和国家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转变政府职能,切实维护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权益,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是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只有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才能保证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才能更好地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服务;才能在开展健康教育、进行疾病预防和保健工作中对症下药。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协调配合,各司其责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各司其责,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档案移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对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历材料。包括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包括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登记表、作为任免或者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或者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籍、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创造发明。
(五)政审材料。包括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的政审材料,更改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招用、录用、聘用审批表、合同书,续聘、解聘、辞职材料,工资级别登记表、工资变动登记表,工作调动、复员退伍转业审批表,出国、出境审批表,退职、退休审批表。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包括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遗书。
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移交人事档案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关于″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的要求,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清理、整理工作。
在清理、整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时,要做好归档文件的鉴定和检查工作。一要鉴定归档的文件是否是人事档案的内容;是否属于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要特别注意区分同名同姓的归档材料。二要检查归档文件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凡是成套的文件必须齐全、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不明、时间不准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的材料,不能归档。三要检查归档的文件是否处理完毕。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四要检查归档的文件材料字迹是否清晰,如遇载体变质或字迹褪色看不清时,必须进行修复、复制,原件和复制件一起保存。
在整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九条要求,对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五、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整理完毕后,由企业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接收单位在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前要做好检查工作。发现档案中缺少相关的材料,要查明情况,请移交单位说明情况并进行收集、补充。
移交时要完善交接手续。接收人员在检查移交的人事档案人数准确无误、每个人的档案材料与目录相一致后,由移交单位编制“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清单”(附件1)和“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汇总表”(附件2)各一式四份,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盖章签字,移交单位1份,接收单位1份,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1份,以备查证。
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机构应设置档案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培训,熟悉档案管理业务。档案室应配置标准档案柜、计算机等硬件设施,档案库房要做到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附件:1.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清单
2. 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汇总表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档案 企业 退休 管理 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1: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清单
移交单位:(盖章) 共 页第 页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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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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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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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签章) |
接收人:(签章) |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汇总表
编号
移交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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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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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材料 |
人 数 |
人 |
接收材料 |
人 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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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
档案卷数 |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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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
材料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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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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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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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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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一式四份,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局各留存一份。